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新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铁岭县鑫达网络通讯有限公司蔡牛分公司 铁岭县鑫达网络通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张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铁岭新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9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利息等计算: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张涵、魏歧在抵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实现上述债权,铁岭新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20元,减半收取13360元,由张涵、魏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