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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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0491.79元及利息3693.31元(该利息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2020年4月15日后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如未按本判决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公主岭市靓逸家园2号楼7单元414室住宅一套(面积:74.51平方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