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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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赛纳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合同编号为9017201528012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895万元、期内利息179346.81元、复利1037.61元以及自2016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8.7975%继续计算的逾期利息(以本金895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期内利息179346.81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赛纳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被告赛纳集团有限公司对其签订的编号ZB901720150000002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250万元为限;被告***对其签订的编号ZB9017201400000017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500万元为限;被告***对其签订的编号ZB901720140000001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500万元为限;被告***对其签订的编号ZB901720130000005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2600万元为限; 三、被告赛纳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5567元,减半收取3778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784元,由被告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赛纳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审判员江文杰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方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