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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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80000元,支付利息19913.54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27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人民币563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