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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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77432.95元,支付利息133878.96元(计算至2020年5月21日),并支付自2020年5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如不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抵押的位于辽宁省盖州市(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盖州市不动产权第××号)、3号楼1单元2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盖州市不动产权第××号)、3号楼-1-1夹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盖州市不动产权第××号)、5号楼1单元1层1号(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盖州市不动产权第××号)、8号楼2单元11层2号(不动产权证号:辽2017盖州市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金额3399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9414元,由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