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41150.25元,合计231150.25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二、被告***、***、***为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84元(已减半收取),由告***、***、***、***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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