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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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受让的债权本金140万元,并从2015年4月25日(转账次日)起以140万元为基数按我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宜昌双剑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8520元;被告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承担18520元,被告宜昌发中船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的诉讼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