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禹州市恒达物资有限公司 禹州市神工钧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长葛市人民法院(2019)豫1082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禹州市恒达物资有限公司、王亚飞、张艳艳、禹州市神工钧窑有限公司、王晓丽、范小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长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