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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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西长治黎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以及截止2020年3月21日的利息、罚息1367.21元,共计6367.21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