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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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仓储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128号民事判决; 二、广州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铁路柳州物流有限公司赔偿16234.385吨钢材灭失的款项69585723.10元 三、驳回中国铁路柳州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97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89729元,由广州中远海运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中国铁路柳州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332318.93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