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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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支付信用卡本金30820.94元、利息7424.88元、违约金2040元; 二、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为42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