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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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边支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赔偿17828.76元及利息(以17828.7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上诉人***负担968元,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边支行负担2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元,由上诉人***负担1936元,被上诉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边支行负担4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