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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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奔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新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合计1702560元; 二、驳回原告湖北新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本案受理费23343元,由原告湖北新源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201.74元,由被告青岛奔宝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9141.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