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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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银河湾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1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五、六、七项; 二、变更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11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银河湾支行借款本金2300000元,并支付至2019年3月14日的利息(包括逾期罚息)11929.52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7621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29200元,***负担184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621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29200元,上诉人***负担18421元,原审被告抚顺浑河水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抚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