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0-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843号

魏志华: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启益建设集团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9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3206260101201000213849,已(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

2、于2020年9月17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启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3个,其中(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的银行账户32×××23_1,已(实际)冻结513.72元;(2)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3206260011010000007753,已(实际)控制105.21元;(3)江苏银行启东支行的银行账户50×××33,已(实际)控制113.6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7日。

3、于2020年9月18日书面查封了被申请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F×××××机动车一辆,查封时间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17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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