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长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烟台华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金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中金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华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栖霞市迎宾路753号北101铺(所有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面积:383.82平方米)、102铺(所有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面积:83.26平方米)、103铺(所有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面积:240.88平方米)、105铺(所有权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面积:124.77平方米)房产和位于栖霞市迎宾路753路101铺(栖国用(2015)第280591、使用权面积146平方米)、102铺(栖国用(2015)第280589、使用权面积40平方米)、103铺(栖国用(2015)第280590、使用权面积75平方米)、105铺(栖国用(2015)第280588、使用权面积42.4平方米)的土地。 二、被执行人烟台华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烟台华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烟台华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4-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