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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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借款本金199,966.69元、期内利息9,498.4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暂计至2020年3月2日的逾期利息5,018.60元,以及以199,966.69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在500,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58.63元、财产保全费1,592.42元,合计3,851.0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