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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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货款237400元,并自2020年2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37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1元,由被告河北韩一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