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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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华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贷款本金196611.9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利息16069.07元、罚息1101.80元,利息复利1022.73元,罚息复利46.28元(上述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9年5月27日,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律师费1500元; 四、被告沈阳华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3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594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沈阳华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