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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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54791.67元,并支付利息、滞纳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中:截止2019年9月30日,利息计11226.02元,滞纳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合计8765.07元;自同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案涉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龙卡IC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收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4元,保全费777.83元,合计1681.83元,由原告负担61.9元,被告***负担1619.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