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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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浙江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08729.97元,利息14205.8元,滞纳金8457.83元、其他费用1250元,合计132643.6元(利息、滞纳金均计至2017年7月30日止,之后利息、罚息仍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6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其余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