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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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市巨鑫兔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7民初3052号 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乔前峰,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付英瑞,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潜江市。 被告:南阳市巨鑫兔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南阳市巨鑫兔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河南社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马艺哲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贺山 书记员栾梦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