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9848.49元,支付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2
发布日期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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