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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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海事法院(2017)粤7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州海事法院(2017)粤72民初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转售货物的损失、霉变全损货物的损失、霉变全损货物的焚烧费用、码头额外费用等损失及费用共计9,147,639.03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75,393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12-29
发布日期 202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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