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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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高县龙润碳酸钙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屏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29民初1058号 原告:高县龙润碳酸钙矿业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699168498Q。 法定代表人:邹家龙,总经理。 被告: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422756018。 法定代表人:张贤君,董事长。 原告高县龙润碳酸钙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屏山天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定于2020年9月29日开庭,原告高县龙润碳酸钙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高县龙润碳酸钙矿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计1,234元,由原告高县龙润碳酸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进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福梅 书记员胡欣 |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