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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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贷款本金340000元、贷款利息175803.8元,共计515803.8元; 二、***按照月利率13.09‰给付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以本金34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0月9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止的利息; 三、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以***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1号福顺尚都18栋1单元11楼1××号(产权证号为哈房权证南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偿还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 四、驳回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8元,减半收取4479元(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已预付),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应付款4479元给付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宝支行,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