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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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饶河县玉丰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饶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30000元,利息620544元,罚息1462471.95元,本息合计5713015.95元。2019年1月18日后的利息以本金3630000元为基数,按约定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时止。 二、原告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财产位于山里乡光明村北侧的4处厂房及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1处散积库及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150吨烘干塔及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饶河县玉丰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8595平方米仓储用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黑龙江饶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