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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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担保物权纠纷 |
法院 | 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准予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松阳县房产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17)松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5055号】以实现申请人的担保物权,被申请人***拖欠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9月21日止的利息3645.34元(此后的利息从2020年9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由申请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松阳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4918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日期 | 2020-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