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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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借款450000元及利息(2016年7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4.175‰计算); 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未受清偿部分,对被告***抵押给其位于解放区新园路39号丽景园小区7号楼1单元××号房产(焦房权证解放字第201503222号)和位于解放区工业路中州机械厂家属院36号楼2单元24号房产(焦房权证解放字第××号)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驳回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48元,减半收取计527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