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
淄博茂隆置业有限公司
淄博茂隆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中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00元;

二、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99041.88元(利息截至2020年7月21日),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继续清偿,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三、被告淄博茂隆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中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淄博茂隆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中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96元,由被告淄博山河石油化工储运有限公司、被告淄博茂隆置业有限公司、淄博中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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