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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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欠款本息(含违约金、服务费)57717.02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5日,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服务费等按双方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