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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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珠海市圣力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信和凯峻投资有限公司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贷款本金9035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8年3月20日为287.21万元,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1.76%的标准计付),违约金11,058,840元; 二、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对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借款抵押合同》后附抵押财产清单所列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对北京信和凯峻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圣力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信和凯峻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圣力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正浩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260.5元,保全费5000元,由沈阳星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鑫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信和凯峻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市圣力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