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
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东支行借款本金654763.4元及利息(截止2018年11月26日利息38846.71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6元,由被告***、被告天山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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