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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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958.72元、手续费1526.44元及违约金、利息(截至2019年2月25日,利息2559.05元、违约金2643.87元;自2019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39958.7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