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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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博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按月利率11.76‰计算,执行时应再扣除已付利息1105元),并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点八八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