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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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天沃化工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传动设备分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输送设备分公司 沈阳泰丰胶带制造有限公司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泰丰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保理融资本金19995404.59元; 二、被告沈阳泰丰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保理融资本金19995404.59元的罚息1564505.18元(暂计至2019年8月27日,自2019年8月28日至实际还款日止的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计算);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沈阳泰丰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