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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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4614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违约金之和不超过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二、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