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93,787.95元,支付截至2016年5月11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共计24,330.85元,并按《浙江泰隆商业银行个人消费贷款客户告知书》确定的利率支付原告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8.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