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豪运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豪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04181219002701及C04181219002702的两份《融资租赁合同》。

二、上述两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汕德卡-ZZ4256V384HE1LW-牵引车六辆(车架号分别为LZZ7CL3D1JC258758、LZZ7CL3D3JC258759、LZZ7CL3DXJC258760、LZZ7CL3D5KC266945、LZZ7CL3D7KC266946、LZZ7CL3D9KC266947)及皖骏-JLQ9401TWY-半挂车六辆(车架号分别为LA9BJG635JAJLG133、LA9BJG637JAJLG134、LA9BJG639JAJLG135、LA9BJG630JAJLG136、LA9BJG632JAJLG137、LA9BJG634JAJLG138)]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浙江豪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租赁车辆返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浙江豪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损失[损失数额为3769578.91元与2019年12月24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到期未付租金906053.3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赔偿之日止)之和,扣除租赁车辆的残值(租赁车辆的残值以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确定)]。

四、被告***、宁波豪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浙江豪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7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3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36.5元,由六位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10
发布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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