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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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信用卡本金14,942.2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14,942.28元的利息17,760.92元、滞纳金583.77元、增值服务费9元、取现手续费40元(截至2019年8月10日,自2019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交通银行太平洋刘翔VISA双币信用卡收费表》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3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