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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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借款本金2561980.56元,利息12252.50元、罚息74627.04元,利息复利236.73元,罚息复利714.54元。(上述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计算截止至2019年5月22日,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律师费1500元; 三、如被告***、***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权,对被告***、信军、***抵押的位于沈河区轴,A-B轴)(建筑面积100㎡)和沈河区北热闹路25-1号(1-7-1)(建筑面积190.15㎡)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信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0 |
发布日期 | 2020-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