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漳州荣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漳州荣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15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支付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以131575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30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84元,减半收取1492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12元,由被告漳州荣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