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7940.88元,并赔付截至2016年11月30日的利息16463.38元,逾期罚息9383.03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领用合约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0-7-24
发布日期 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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