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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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9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购房款2600000元;

四、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损失2928679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8548元,由上诉人***负担16216元,上诉人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233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2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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