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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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阜宁县阜城街道天鹅国际商业中心6幢B101、B105、A105、A111室房产在合计价值12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阜宁县阜城街道瑞林晶典小区3公寓S06室房产在价值4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阜宁县阜城街道新苏国际生活广场S1-13、S1-14、S1-41室房产在合计价值4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阜宁县阜城街道文晟华庭5幢S101、S102、S201、S202、S301、S302室房产在合计价值24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五、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阜宁县阜城街道紫薇花园10幢201室房产在价值3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六、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阜宁县阜城街道条河村东方名苑4幢M11、M12、M13室房产在合计价值4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七、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阜宁支行的账号62×××17中的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八、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中国工商银行阜宁支行的账号54×××81中的存款200000元、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62×××15中的存款2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阜宁支行的账号62×××60中的存款200000元、中国工商银行阜宁支行的账号62×××01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九、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62×××33中的存款1000000元、中国农业银行阜宁支行的账号62×××18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十、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62×××91中的存款1000000元、中国银行阜宁支行的账号62×××15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十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62×××55的存款200000元、账号62×××61的存款200000元、账号62×××77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十一、对被申请人***的微信账号13×××86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十二、对被申请人***的微信账号13×××11、13×××88中的存款合计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十三、对被申请人***的微信账号15×××86中的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十四、对被申请人***的微信账号13×××77中的存款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期限为一年。 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办理续行查封手续,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日期 | 2020-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