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新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山东新能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对巩克峰享有的债权2800000元予以冻结(户名:巩克峰,开户行: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40,909050050010101260684,90905005001010126160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泰山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