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15678160元,利息1245408元元,合计16923568元;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22665817元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上述工程款本息16923568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元129980元(原告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正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639元,由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锦联铝材有限公司负担1233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4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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