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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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瑞丽南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七彩金刚首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七彩金刚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瑞丽南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垫款本金10,679,000元; 二、被告深圳市七彩金刚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瑞丽南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739,565元,以及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垫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0,679,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若被告深圳市七彩金刚首饰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原告云南瑞丽南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质押的隶源基首饰(深圳)股份有限公司750万股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七彩金刚首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云南瑞丽南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311元,由原告云南瑞丽南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11元,被告深圳市七彩金刚首饰有限公司、被告***负担1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