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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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购房款3000000元;

四、变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1民初108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3292509元;

五、驳回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43286元,由上诉人***负担27652元,由上诉人青岛华新园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6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18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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