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养元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振项物资有限公司
四川恒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中物恒大环境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苏州尚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养元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减资2610万元、被告苏州尚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减资290万元范围内对(2017)苏0506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项下中物恒大环境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货款本息向原告杭州振项物资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杭州振项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15元,公告费300元,保全申请费1739.52元,合计4554.52元,由被告苏州养元斋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尚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8-22
发布日期 20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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